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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尉政[2017]4号
 
责任编辑:曹冲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7-04-28 18:15: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尉氏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尉氏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7年4月26日     

 

尉氏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诚信体系建设步伐,依据《开封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政〔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着力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着力构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和奖惩协同三大机制,着力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着力推动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加快建设活力、高效、美丽、和谐的新尉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年底,实现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到2020年年底,建立完善法规制度,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诚信守法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3.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加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建设

(一)加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面启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工作,加快存量代码转换。搭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交换与共享系统,通过“信用尉氏”网站及时将新发放的和存量转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编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二)全面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对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推动各部门梳理制定信用信息目录,出台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2016年底前,县直单位领域信用记录实现全覆盖。加快建立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2017年5月底前实现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全覆盖。(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

(三)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尉氏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尉氏”网站,建设完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对接,2017年6月底前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体系。建设尉氏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建立事前信用承诺机制。在“信用尉氏”网站开辟诚信承诺专栏,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项承诺,实行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持续开展万家企业综合诚信承诺活动,鼓励更多企业加入《河南省企业综合诚信承诺公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事前诚信承诺活动,激励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

(二)培育、推介和宣传诚信典型。组织开展“诚信医院”“质量诚信体系建设A等工业企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诚信创建活动,持续开展“千家企业”、“诚信经营”等示范创建活动,培育诚信典型。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尉氏”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纳入诚信“红榜”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作用。(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发改委、县卫计委、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政府金融办、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其他有关单位)

(三)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各金融单位)

(四)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在教育、文化、就业、创业、保障房、社会保障等公共品或公共服务供给上,优先满足诚信个人需要。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政府支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行、县银监办、县直各行业监管部门)

(五)优化政府对诚信企业服务监管。运用大数据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分析、评价,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按企业诚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诚信企业适当减少检查内容,降低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行、县银监办、县直各行业监管部门)

(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售”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行、县银监办、县直各行业监管部门)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实施分类惩戒;依托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将严重失信行为有关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发放生产许可证时适当增加审核要件;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单位和机构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用尉氏”网站、“信用开封”网站、“信用河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尉氏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服务,便于有关市场主体识别失信行为并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支持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信用分析报告。支持各类媒体加大对典型失信案例分析报道力度,加强舆论监督。(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发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并将激励和惩戒对象有关信息通过开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提供给实施部门,实施部门依法对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实施多部门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多部门协同和跨地区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务信用信息。推动县政府及其部门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尉氏”、“信用开封”和“信用河南”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开封”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涉及企业的相关司法信息。(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

(四)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尉氏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将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尉氏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推动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为第三方征信机构创造需求。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县直各有关单位)

(五)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动落实尉氏县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落实对“红榜”、“黑榜”企业和个人的褒奖和约束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退出机制。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县文明办牵头,其他有关单位配合)

(六)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逐步完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促进我省诚信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动有关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监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单位及责任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同时被纳入两个及以上领域“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法院、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安监局、其他有关单位)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直各有关单位)

(八)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要求,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分领域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异议申请、核查、反馈、处理等工作程序和规则。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直各有关单位)

(九)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尉氏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直各有关单位)

六、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加强信用体系加上的法规制度和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县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直各有关单位)

(二)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制定《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河南省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办法》等制度,明确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直各有关单位)

(三)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依托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载体,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积极探索总结诚信教育经验。举办诚信为主的职业道德培训班,加强对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举办信用业务培训班,提高信用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县内重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开辟专栏,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4·26知识产权宣传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诚信公约阳光行”等诚信宣传公益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发改委、县人行、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专人负责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单位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推进措施,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各乡镇、各单位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三)加强考核评估。各乡镇、各相关单位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本单位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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